近日,原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局副局长廖雄文(副处级)因涉嫌受贿罪,被靖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财产2万元。
经查明,1995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廖雄文利用担任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局副局长和江西省公路桥梁局赣粤高速公路昌泰段AP2标、新八一大桥E2标、温厚高速公路D2标、昌厦一级公路A2标、乐温高速A7标、河南商丘至开封高速公路18标、吉水赣江大桥B标项目经理部常务副经理、经理等职务之便,通过为他人承接工程而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币115万元,主要用于个人和家庭及其两个情妇的消费。
在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廖雄文如实供述了检察机关还未掌握的其它罪行,有悔罪表现,符合自首情节,法院遂从轻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