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濂溪区检察院院首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
时间:2019-07-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濂溪区检察院院首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

201975日上午,我院首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左某某诬告陷害案在濂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对我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予以支持,并采纳了我院提出的量刑建议。

该案在办理过程中,承办人周平、李创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及指控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627日下午,在辩护律师的全程见证下,我院承办检察官首先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送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并围绕案件事实,就指控罪名,全案证据、量刑建议以及适用程序做了详细说明,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均无异议,并自愿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通过上述程序,我院仅用10日即对该起案件作出处理,案件办理时间较过去大幅缩短。628日下午,我院将该起案件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审理。75日上午,区法院对该起案件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由审判员独任审判,着重就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省去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的工作,简化了庭审程序,提高了庭审效率,仅用7分钟就当庭作出了判决。

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随着该起案件的快速办理,标志着我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全面启动,相信随着该项制度的全面推广适用,必将对我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进一步提升办案能力水平,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积极的作用。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之完成了从试点试行到全面推行的重大转变。司法实践证明,实施这一制度不仅有助于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更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李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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