濂溪区环保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 基本案情:
濂溪区莲花镇梅山农场的彭毓民为了将通往自家的道路加宽,未经水行政主管机关批准,于2018年1月11日至2018年1月13日违法向濂溪区莲花镇梅山水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渣土填占水库。濂溪区水务局于2018年1月22日以濂水责令改[2018]0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彭毓民于2018年1月30日前予以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水库原貌 。彭毓民虽已停止违法填占水库行为但未予恢复水库原貌。梅山水库位于濂溪区莲花镇,总库容106万㎡,主要功能防洪、灌溉、供水,主管部门为濂溪区莲花镇政府。
■ 诉前程序:
2018年3月5日,濂溪区检察院依法分别向区水务局、莲花镇政府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要求两行政部门各自履行监管职责,对彭毓民的违法行为合力进行查处和监管,恢复水库原貌。
■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
区水务局、莲花镇政府收到诉前检察建议后积极履职,因当事人彭某坚持认为自己是做好事不认为自己违法,抵触情绪较大,两部门多次共同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彭某认识到自己填占水库行为的错误,终于5月15日在两部门的监督下将梅山水库整改到位,水库环境得以保护。
本案中,由于彭毓民对法律缺乏了解,盲目填占水库的目的是拓宽库区边的便道,其本人在整个案件中未有任何个人收益,且夫妻两均为下岗职工,生活较困难。区水务局坚持人性化执法,经我院同意,未对彭毓民进行行政罚款。
■ 案件意义:
濂溪区检察院充分履行捍卫公益诉讼的检察职能,助力梅山水库整改取得明显成效,获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维护濂溪区的青山绿水、生态资源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