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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尘封的犯罪事实,检察官责无旁贷
时间:2018-07-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追诉尘封的犯罪事实,检察官责无旁贷

近日,我院依法追诉的诈骗犯罪嫌疑人陈某被濂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

201711月底,我院受理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经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除涉嫌诈骗被害人陈某某钱财10万余元之外,另于2015年亦因涉嫌诈骗罪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此,承办检察官周平立即向当年主办该案的民警了解情况,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于20142月至20151月期间,涉嫌诈骗被害人廖某某钱财100余万元,后因证据不足一直被取保候审,且尚未结案。在知晓此情况后,承办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涉嫌诈骗被害人廖某某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追诉,两起犯罪事实合并审查,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积极引导侦查机关收集证据,进一步完善、补强证据,后在检察机关、侦查机关的共同努力下,查明了陈某的全部犯罪事实并依法起诉至濂溪区人民法院。

2018614日下午,濂溪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陈某当庭拒不认罪且否认其全部的犯罪事实。经开庭审理查明:201311月份,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廖某某因在庐山区公安分局门口发生车辆碰撞交通事故而相识,后被告人陈某使用化名并谎称是中辉世纪城股东,骗取了被害人廖某的信任,双方交往发展为婚外情。20148月初,被告人陈某在与被害人廖某交往期间,又与被害人陈某某在南昌赣江监狱探监而认识,亦谎称其是中辉房地产公司老总,骗取了陈某某的信任,双方交往发展为婚外情。被告人陈某与二名女性被害人在不正当交往期间,先后多次以承接九江学院附属医院新办公楼工程需要垫资以及公司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分别骗取被害人廖某某共计119万元、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共计10.1454万元。

2018625日,濂溪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二被害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构成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责令退赔二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本案被告人陈某曾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合同诈骗罪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其诈骗被害人廖某某后因证据不足而未被羁押,气焰嚣张,继续实施诈骗犯罪,认为法律无法对其进行制裁。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多行不义必自毙。本案的案发,与二名女性被害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法制观念薄弱、贪图便宜的心理密不可分,二被害人在与陈某交往过程中轻易相信对方,被骗财骗色,最终给自身造成心理上和物质上的双重创伤。

在此检察官提示广大群众:防范诈骗人人有责。一是要提高防范意识,加强自我保护;二是在日常生活中,切勿贪图便宜;三是谨慎交友,不轻信于他人,避免被感情冲昏头脑;四是要经常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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