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濂溪区人民法院对濂溪区检察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起诉的被告人徐某某作出判决: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案情回顾:2017年1月至7月,在九江市xx县网吧、九江市濂溪区庐山大道等地,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微信等工具,从微信号qxxxxxx(经查明使用者为刘某某)、微信号mzxxxxx等处非法购买包含居民身份证号码、车辆牌号、住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其中,从刘某某处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约四百余条,从微信号mzxxxxx处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约三百余条。并将上述非法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给下线,非法获利4万余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温馨提示:公民个人信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交易,往往被不法分子大量窃取利用,催生电信网络诈骗等关联犯罪,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依法惩处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受非法侵犯,提醒广大市民:首先,公民本身要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个人信息,如发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线索应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其次,房产中介、投资咨询等行业内部人员需提高警戒,要注意保护其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如果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会从重处罚;最后,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业公司,不但要加强内部员工管理,防止内部人员泄露客户信息的情况发生,同时要注重信息系统等级保护,防止黑客窃取系统内部存储的客户信息,如果企业不履行相关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也要受到法律制裁。(饶英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