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管场所监督检察
辖区内设有监狱、看守所的检察机关,检察官需要对羁押期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派驻检察室通过深入实地检查、与在押人员谈话、检察信箱等方式,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监狱、看守所监管秩序稳定,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二、社区矫正执行监督检察
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机构对被管制、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也包括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的法律文书送达和罪犯交付执行是否合法,依法进行监督。发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交付接收、监督管理、收监执行等活动中有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三、财产刑执行监督检察
财产刑是指人民法院对罪犯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刑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刑事裁判确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发现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财产刑而不执行、执行不当、执行的财物未依法上缴国库,或者执行活动中有其他违法情形的,根据情节依法提出口头纠正意见或者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四、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检察
剥夺政治权利罪犯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法院判决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另一类是对有期徒刑、拘役的主刑执行完毕后继续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活动开展监督,检查相关执行法律文书、档案以及权利义务告知等工作开展情况,对存在脱漏管、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等情形依法监督纠正。
五、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检察
该项监督权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全新的工作职责。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交付的被强制医疗精神病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强制医疗机构收治、治疗、诊断、评估、解除被强制医疗精神病人等监管执法、医疗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施的监督。
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检察
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执行的场所、期限、执行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保障;是否有在指定的居所进行讯问、体罚虐待被监视居住人等违法行为。
七、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
如在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查阅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等方式,审查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发生。
八、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
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移送检察侦查部门办理对在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移送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或由有侦查权的基层院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