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检察机关不予抗诉
现实生活中,人们已注重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有一部分人却因缺乏法律知识,本应胜诉的官司,却败诉。如我院民行处在审理一起民事申诉案件中,只因申诉人本应在庭审阶段提供的证据却未提供,而被法院判决其败诉。后申诉人持证据来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检察院对此案抗诉。但因其不符合抗诉条件,检察院对此未能支持。下面就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予抗诉的条件做如下介绍:
一、 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
二、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
三、 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
四、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
五、 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六、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
二、不服法院判决和裁定如何到检察院申诉?
到检察机关申诉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根据民事和行政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当事人可以向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时应当提交申诉书(A4纸)、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以及证明您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申诉书要写明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注明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三、哪些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根据民事和行政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第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但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中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的可以受理;第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第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第五,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四、哪些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符合检察机关的抗诉条件?
根据民事和行政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察机关应当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五、举报须知
一、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
二、受理举报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人民检察院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三、举报的方式
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四、对举报人的保护
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泄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泄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主管部门处理。
五、对举报人的奖励
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六、申诉须知
一、受理申诉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
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县级人民检察院以外的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七、举报、控告
八、省市检察机关举报须知
1、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 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 : 贪污贿赂犯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 人民检察院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3 举报的方式。 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
4 对举报人的保护:
(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 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 ; 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
(3)、调查核实情况时 , 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 不得暴露举报人 ; 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 ,不准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 除本人同意外 , 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 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 , 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 , 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 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 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 , 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5、对举报人的奖励。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 , 经侦查属实 ,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
6.公民举报职务犯罪可采取的方式
举报职务犯罪是公民行使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 , 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重要形式。为了充分保障公民行使这一民主权利 , 检察机关普遍建立了举报中心 , 通过设置举报箱、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开通网上举报等 , 以畅通举报渠道 , 方便群众举报。根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 , 举报职务犯罪通常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
(1 )电话举报 , 就是举报人按照所掌握的案件线索的性质 , 通过拨打举报电话 ,向负责受理此类案件的举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2 )信函举报 , 就是举报人将所掌握的案件线索 , 以书面信函的方式 , 投寄给负责受理此类案件的举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3)当面举报 , 就是举报人就所掌握的案件线索 , 亲自到有关举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 , 当面向举报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举报。
(4) 预约举报 , 预约举报是当面举报的一种补充形式 , 是指举报人就所要举报的案件线索 , 与举报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进行联系 , 约定时间、地点以及接待人员 , 进行当面举报。
(5 )网上举报 , 是指举报人将所要举报的案件线索写成电子邮件 , 通过因特网传递给受理举报案件线索的举报机构或部门所设的网站或举报信箱进行举报。
除以上几种形式外 , 行使举报权也可以采取电传、电报、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总之 , 采取何种举报方式 , 则由举报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具体情况来定。
九、诉讼监督
(二十七)、什么是刑事诉讼活动监督?
《刑事诉讼法》在规定 "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正因为如 此 , 在刑事诉讼中 , 只有检察机关才是监督主体 , 而并非互相制约的各方都互 为监督主体。诉讼监督它存在于诉讼活动的始终 , 不仅包括对诉讼结果的监督 , 而且也包括对诉讼过程的监督。对诉讼活动的监督是以提出纠正意见的形式进 行 ;对刑事诉讼中违法行为的监督 , 是以违法行为得到纠正而得以解 决。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是通过办案实现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参与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 , 在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同时承担着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职 能。人民检察院正是在审 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等具体工作中进行法律监督的.
(二十八)、立案监督的重点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 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 , 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 不立案侦查 , 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 , 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革 的理由 。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 , 应当通知公安机关 立案 , 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立案监督的重点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 究、以罚代刑的 :(1) 案情重大的 ;(2) 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3) 涉嫌衔私舞弊的。
(二十九)、省市检察机关如何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的方式是什么?
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的行为是否合法 , 实行法律监督 , 这一监督贯穿于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全过程 , 包括对公安机关实施各种侦 查措施、收集证据、 采取强制措施 、缉拿犯罪嫌疑人等 ,监督的重点 主要包括 :
(1) 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2) 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 胁、诱骗等非法手段获取证言、收集证据的 ;(3) 伪造、隐匿、销毁、调换和 私自涂改证据的 ;(4) 有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5) 衔私舞弊 , 放纵、包庇 犯罪分子的 ;(6) 在侦查、预审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7) 贪 污、挪用、调换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 ;(8) 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采取、执 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9) 违反办案期限规定的 ;(10) 其他违反 《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
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活动监督 , 主要是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而进行的 ,同时在参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 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 , 以及受理举报和控告 中 , 也可以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人民检察 院在审查案件的时候 , 对于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 , 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 ,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 , 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对于已经发现的违 法行为 , 应当分别情况予以纠正 , 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 ,采取口头提出纠 正意见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 ; 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 应当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十)、检察机关如何监督刑事审判活动?
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以下步走和途径开展刑事审判监督工作:
1 出席法庭。审判人员的审判活动主要是在法庭上开展的,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是人民检察院开展刑事审判活动监督的主要途径。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 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2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审判委员会对重大疑案案件有决定的权力,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法院组织法规定,检察长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
3审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应当依法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通过受理申诉,也可以发现法院的不当判决和裁定。
(三十一)、人民检察院对那些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 释以及交付执行、刑期的掌握、收押管理、变更执行、终止执行、执行机关监 管罪犯的管理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行监督检察。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 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 , 应当自接到 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 批准暂予监 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 , 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 查。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 释的裁定不当 , 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 , 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 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书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 理 , 作出最终裁定。如果在监所检察工 作中 , 发现执行机关提请监外执行、减刑、假释不当的 , 可以向执行机关提出 意见。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 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 , 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三十二)、哪些民事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抗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应当对民事案件提出抗诉的四种情形 , 即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 原判决、裁 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 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 , 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 定 ":"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 , 衔私舞弊 , 枉法裁判行为 "
十、关于人民监督员的问答
1、人民监督员是如何选出来的?
根据民事和行政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监督员经民主推荐程序产生。各级检察机关在其所属行政区域内,根据拟选任的名额,经与当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协商,在一些单位内经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考察后确认。
人民监督员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个任期。享有独立发表意见和表决的权利,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2、担任人民监督员要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民事和行政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一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是年满二十三周岁;四是公道正派,有一定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五是身体健康。
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一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二是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3、人民监督员的职责都包括什么?
根据民事和行政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检察机关选任的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三类案件、五种情况”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
即对检察机关拟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逮捕决定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拟撤销案件的,检察机关拟作不起诉处理的三类案件进行监督。
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嫌疑人财物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五类情况提出意见。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以及犯罪嫌疑人死亡的职务犯罪案件除外。
人民监督员还可以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
人民监督员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评议表决情况,不得对其他人民监督员施加不正当影响,不得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检察机关拟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逮捕决定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情况指:一是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是认为犯罪事实不是自己实施的;三是认为证明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未经查证或者查证不实的;四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4、: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评议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民事和行政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包括六项内容:(一)案件事实是否清楚;(二)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适用法律是否适当;(四)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五)人民检察院拟作决定是否正确;(六)办案人员是否严格执法,有无违法违纪等。
十一、检察院的法律地位和职能
检察院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与政府和法院并称一府两院,均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检察院按照级别分为最高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检察院、市级检察院(直辖市下设分院)、县(区)级检察院。
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主要是通过对刑事诉讼、民事经济诉讼以及行政诉讼的监督实现。
刑事诉讼的监督,主要是通过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监所执行监督的全程参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实现。具体的途径是在行使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对刑罚的执行来实现监督职能的;
民事经济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对生效的民事经济及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提起抗诉实行法律监督。具体的途径是审查公民、法人不服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而向检察机关提起的申请案件实现。
检察院通过履行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支持公诉、提起抗诉、支持抗诉等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具体职权包括如下七个方面:
1. 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 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 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 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 对于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 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十二、检察院主要内设机构的职责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
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刑事立案侦查等工作。
3、渎职侵权检察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刑事立案侦查等工作。
4、侦查监督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公诉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支持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
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承办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职务犯罪预防部门
负责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研究、分析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9、纪检监察部门
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十三、刑事诉讼
(一)什么是公诉?公诉和自诉有什么不同?
公诉是指检察院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诉讼活动;自诉是对于法律规定的某些案件,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以个人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惩处犯罪人的诉讼活动。它和公诉最大的的区别是起诉的主体不同。
在我国,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都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进行公诉,是公诉案件。而自诉案件的范围则受到法律规定的一定限制,只有以下情况才可以进行自诉,由法院直接受理: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以及虐待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伤害案件告诉才处理的;(2)重婚案(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除外);(3)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4)遗弃案;(5)侵犯著作权案;(6)假冒注册商标案;(7)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案。上述案件被害人无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的,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检察机关在公诉过程中发挥什么作用?
在我国,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支持公诉等公诉活动都是国家赋予检察院的重要司法权力。检察院行使这种权力,一方面是严格执行国家刑事诉讼法,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以司法权力制约司法机关不能随意对公民提起诉讼,在诉讼活动中不允许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民和国家机关、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实现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实施法律监督,最终达到正确执行法律的目的。
(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他们的家属有哪些合法权益,检察机关是如何保护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在公诉案件中,受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被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是: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申请回避的权利: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辨护人对于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9、对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对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向检察院申诉。
10、核对笔录的权利: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11、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2、获得赔偿的权利: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入的义务有:
1、如实回答的义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2、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接受检察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的义务。
(四)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在侦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有: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请求立案的权利:对于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立案请求。
5、对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对于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或者向法院起诉。
6、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7、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8、请求抗诉的权利: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
在侦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义务有:
1、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2、接受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的义务。
十四、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1、民事诉讼及其程序是怎样的?什么是申诉?检察机关分别在其中发挥什么作用,检察机关的抗诉能发挥什么作用?
通常人们常将诉讼称作"打官司'。国家、集体或个人的各类民事权益受侵犯,从而发生纠纷,向法院起诉,法院对此进行审理直至裁判,这个全过程就是民事诉讼。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程序分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第一审程序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等。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由审判员一人审理一些简单的民事案件。特别程序是审理宣告失踪死亡等特殊案件的程序。普通程序是审判中最完整的程序,一审程序分起诉、受理、审理前准备、调解、开庭审理、裁判五个阶段。
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进行审理的程序。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对此如有意见,还可以申诉。
申诉: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可以申诉。未经上诉的案件,要向原审法院提出;经上诉的案件,向二审法院提出。二审法院认为原裁判正确,则直接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或者用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申诉。这时,如果申诉人仍要坚持申诉,可持申诉状、驳回申诉通知书和一、二审的判决书,到高级法院申诉。
目前,检察院设立了民事审判监督机构,对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当事人认为有必要,也可向检察院控告或申诉。检察院审查控告、申诉材料后,认为确有错误的,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如受理抗诉的法院是按审判监督程序由上级法院提审的,则一律按二审程序审理。
2、什么是行政诉讼?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发挥什么作用?
行政诉讼是指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参加下,在检察院的监督下,依照司法诉讼程序运用国家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案件的活动。
原告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对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作出决定后,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与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基本相同。
十五、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和法院的监督
1、 我经常在报纸上看到"XX被逮捕"的字样,请问什么是逮捕?逮捕必须具备什么条件?哪些机关有权决定或批准逮捕?
逮捕是经法院决定、检察院决定或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我国五种强制措施中最严历的一种。
根据《刑诉法》第60条的规定,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3.有逮捕必要。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如果是在审判阶段,法院有权依法决定逮捕;如果是在侦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有权依法决定或批准逮捕。
决定或批准逮捕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诉法》第71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刑诉法》第72条规定,公检法机关对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2、 检察机关是如何行使批准逮捕权的?我对逮捕有意见怎么办?
检察机关行使批准、决定逮捕权时,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批准。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应当经所属业务部门集体讨论后,说明理由,报检察长作出决定,并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作出补充侦查的决定。对于检察院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执行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作出决定的检察院。
如果被告人对逮捕有意见, 可以向批准和执行逮捕机关反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如发现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3、 对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如何行使批准逮捕权?
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也简称为自侦案件,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检察院在自侦的过程中,如果需要逮捕人犯时,先由负责案件侦查的业务部门提出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和理由,然后转由负责审查批捕的业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批捕部门指定专人对案件进行审查后,经集体讨论,提出是否逮捕或者退回补充侦查的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决定逮捕通知书》,经检察长签发后,加盖公章,通知有关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必要时,检察院可以派员协助执行逮捕。
对于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4、群众中流传一句话,叫"公安不立案,来找检察院",能具体解释一下吗?
这句话是群众对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权的高度概括。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当然包括对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主要有: (1)对审查材料进行监督;(2)对初查活动监督;(3)对立案条件的监督; (4)对立案程序的监督。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公安机关在收到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检察院。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在收到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检察院。将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活动,通俗地概括就是"公安不立案,来找检察院"。
4、 法院案件判错了,我可以找检察院吗?什么情况下检察院可提起抗诉?通过什么方式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对法院的审判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院的一项重要司法权力,主要的监督途径之一,是通过对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抗诉来实现。
抗诉是指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监督权,对确有错误的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依法定程序提请法院重新审理和裁判原案的一种诉讼活动。
有权对一审法院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主体只能是与原审法院相对应的同级检察院,且对一审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出抗诉。为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利益,法律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收到判决、裁定5日内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
5、 我认为我的案件法院判决不公,我应当找哪一个具体的检察院呢?
根据刑诉法规定,在一审判决裁定未发生法律效力时,检察机关抗诉的地域管辖与同级法院管辖的范围相同。最高检察院对所有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均有权提起抗诉。
就级别管辖而言,基层检察院一般对同级法院审判的案件有权提请上级检察院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抗诉。上级检察院有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下级法院判决和裁定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6、 刑事和民事抗诉分别通过什么形式提起?会发生什么法律后果?
刑事抗诉分两种:一是上诉程序的抗诉,二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地方各级检察院认为同级法院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应当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对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则是检察院对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提起的抗诉,都是由做出生效判决裁定法院的上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提出的。地方各级检察院认为同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提请上级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民事抗诉程序的发动,是上级检察院通过审查下级法院民事判决、裁定副本或者接待来访、申诉的材料,认为下级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时,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与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形式基本相同。
检察院按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受理抗诉的上级法院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外,直接由上级法院按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不能再按上诉程序提出抗诉。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如果原来是一审案件,则按一审程序重新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按上诉程序抗诉,如果原来是二审案件,则按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裁判不能按上诉程序提出抗诉。
十六、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
1、 什么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新刑法典中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几类:(1)国家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以及军队。(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从事公务是指从事组织、监督、管理公共事务的活动。(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4)村民委员会委员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 国家工作人员的什么行为属于检察机关监督的范畴?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跟职务有关的犯罪行为属于检察机关自侦的范畴,如:贪污贿赂犯罪 、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此外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对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检察院也可以直接受理。
3、 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违纪、犯罪行为由什么机关管辖?
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对于他们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一般违纪行为,由各自系统的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若构成犯罪,则由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管辖查处。
4、 如何向检察机关举报案件线索?检察机关是如何处理人民群众的举报线索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单位和个人应向检察院举报中心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进行举报。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检察院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举报的方式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写清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法等。检察机关提倡和鼓励署名举报,但举报人确实不愿透露姓名的尊重本人意愿,但应写明联系方式。
所举报的事实必须有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主要证据、涉及人员、结果等,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陷他人。
对同一举报内容,应向有管辖权的机关举报,不要多头举报,以免内容泄露或"打草惊蛇",不利于自身保护。
对使用真实姓名、单位的署名举报,除因通讯地址不详等情况无法答复的以外,检察机关都应将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其中,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由接受举报的检察院在七日内将移送的理由、部门和时间通知举报人;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依法作出处理的,由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在三个月内最迟不超过六个月,将查处结果通知举报人。
5、 我举报后会否遭到打击报复,在这方面检察机关有什么规定?
检察机关采取5个方面措施保障举报人及近亲属的安全。
第一、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三、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第四、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第五、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检察院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十七、反贪污贿赂局
1、 反贪污贿赂局的职权是什么?反贪污贿赂局与纪检监察部门是什么关系?
反贪污贿赂局的职权主要是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纪检监察部门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调查和做出相应党纪、政纪等处理工作。
反贪污贿赂局是有法律明确授权的侦查机关,有侦查权,可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强制性措施的法定侦查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则是对党员和国家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和处理,属于内部监督机关。
2、 反贪污贿赂局立案侦查的程序是什么?
反贪污贿赂局根据举报中心或其他的渠道提供的犯罪线索,对该线索进行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则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有署名控告人的,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3、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直接受理哪几类案件?
根据《刑诉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包括:贪污贿赂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十八、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受案范围及标准
(一)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管辖范围
1.不服区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由区县人民检察院或省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按照区域管辖原则管辖。
2.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由省市人民检察院和省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或铁检分院按照区域管辖原则管辖。
3.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由省市人民检察院管辖。
4.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将其受理的申诉案件转至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5.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必要时也可以将自己受理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以上级人民检察院名义办理。
(二)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受理有关规定
1.受理部门:
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先行受理后,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2)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3)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2.受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移送申诉材料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填写《受理案件审查表》交由处长或主诉检察官审批。
3.受理条件:
(1)199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各类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2)申诉书必须有明确的申诉理由、具体的申诉事实和法律根据。
(3)申诉人提交书面申诉书、原审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书及相关申诉证据材料。
(4)属于民事行政检察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检察院管辖。
4.不予受理条件:
(1)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裁定、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前判决裁定已经生效的;
(3)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裁定再审的;
(4)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
(5)人民法院解除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的判决;
(6)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
(7)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
(8)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作出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裁定;
(9)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
(本资料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整理,请大家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仅供参考)